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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心脉医疗”)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即不超过21,593,44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不超过180,922.87万元(含本数),用于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概况

为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增强市场地位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190,069.58139,721.11
2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51,604.1521,201.76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261,673.73180,922.87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我国心血管疾病患病率不断提高,心血管医疗器械需求量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主动脉及周围血管疾病发病率持续上升,且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逐步提升,人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主动脉及外周血管疾病的检出率逐步提高,手术量持续快速增长,对医疗器械的需求量持续增加。而介入治疗由于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等优点,已成为心血管疾病首选的治疗方式之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不断促进我国心血管介入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预计到2030年中国心血管介入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402亿。目前我国在部分心血管医疗器械,尤其是主动脉及周围血管介入医疗器械领域仍处于发展初期,随着技术革新和本土企业的崛起,我国主动脉及周围血管介入器械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将逐渐向国际领先水平靠齐。

(2)政策鼓励和促进国产医疗器械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健康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医疗技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作为我国人民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家不断推出鼓励政策促进国产医疗器械企业创新,为高性价比和高技术含量的优秀国产品牌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包括分级诊疗制度引流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政策鼓励国产器械优先采购,遴选优秀产品建立标杆等,具有高性价比的国产品牌竞争优势逐步凸显。此外为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国家推出创新产品绿色审批通道,鼓励提升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和研发能力,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品进口替代。随着国产化和进口替代政策利好的推动,我国医疗器械逐渐向中高端市场迈进,高值耗材已开始逐步实现进口替代。随着技术壁垒逐渐突破,医疗器械市场或将重塑,未来国产医疗器械市场份额将不断扩大。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成为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治疗领域全球领先的高科技公司。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将建立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进一步提升产品生产能力,改善生产工艺以及升级生产设备,确保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产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求。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大自身产能并提高生产效率,响应日益增长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行业仍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技术进步及配套产业链的成熟、政府支持政策的不断深化,相关医疗需求将不断释放,并推动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市场的持续扩容。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和产品销量快速增长,公司希望将通过新建生产基地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自身产能以及生产效率,扩大产品生产规模,以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公司市场扩张和未来发展打下基础,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率。

(2)加速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迭代,不断完善公司现有产品线

近年来,随着国内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生产企业加入竞争,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随着行业内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未来市场上可能会不断涌现出创新产品和技术,公司面临来自行业内其他主动脉和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厂商的竞争。

公司在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领域已深耕多年,并已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已逐步形成了在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领域较为齐全的产品线。为确保公司持续保持研发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持续的研发投入,以保证持续的产品创新和快速的新产品迭代。

(3)补充流动资金,积极应对行业快速发展趋势并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推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拓展,保障了公司研发创新及业务扩张等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可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把握介入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战略机遇,提升公司优质产能规模,增强自身研发技术实力巩固优势竞争地位,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随着介入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对扩充产能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通过“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把握介入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机遇,生产多款介入医疗器械产品,顺应介入医疗器械行业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介入医疗器械行业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此外,公司通过“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种类,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公司研发创新及业务扩张等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扩充产能的业务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在介入医疗器械行业的产能、技术等综合优势,为自身介入医疗器械行业业务发展提供可靠、有力的资源保障,满足更多客户需求,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在介入医疗器械行业的领先地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与股权融资相比,通过贷款融资和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会为公司带来

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挤压降低公司整体的利润空间,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系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若按目前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593,444股(含本数)。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18号》关于融资规模的要求。

2、关于时间间隔

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729,658,867.93元已于2019年7月17日到账,且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87号”《验资报告》。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不少于18个月。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18号》关于时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922.87万元,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综上,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慎研究并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2023年10月末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1,593,444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379.40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预测净利润在2022年度基础上按照增长10%、增长30%、增长5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3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业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2023年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7,197.817,197.819,357.16
情形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2,379.4035,617.3435,617.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4.504.954.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4.504.954.71
情形2: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2,379.4042,093.2242,093.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4.505.855.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4.505.855.57
情形3: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2,379.4048,569.1048,569.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4.506.756.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4.506.756.43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详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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