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9年7月22日,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光光电的保荐机构,对新光光电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上半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对新光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新光光电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上半年度新光光电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上半年度新光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报告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新光光电经营情况,对新光光电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新光光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新光光电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新光光电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新光光电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新光光电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新光光电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其他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1号”《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新光光电,新光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康为民,新光光电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玉伟,新光光电财务总监赵学平以及新光光电独立董事曹如鹏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予以监管警示。保荐机构督促新光光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拟针对该等事项对新光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提示等手段协助上市公司予以纠正。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上半年度,新光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1号”《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涉及的违反承诺事项公司已经予以披露。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新光光电不存在该等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上半年度,新光光电未发生相关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2年上半年度,新光光电不存在该等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发现的问题
1、经营业绩存在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36.92万元,同比下降23.06%。由于上半年国内
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公司所在区域新冠疫情管控较为严格,且产品最终用户及所在地对人员出入管控升级,公司人员出差受限,项目调试受阻,产品无法按期验收,导致公司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仅为1,381.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86.41万元;第二季度随着公司所在的哈尔滨地区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的项目调试、验收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恢复正常,使得公司第二季度整体运营情况保持了良好发展,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836.92万元,但较上年同期仍存在一定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2万元,同比下降54.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6.35万元,同比下降138.61%。主要系报告期受新冠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减少所致;同时,随着应收账款账龄的增长,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284.30万元,增长83.15%;此外,随着2021年6月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四川中久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及新设立各办事处经营业务的陆续开展,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同比略有增长。以上综合因素导致报告期公司利润下降。
2、募集资金使用较预期存在延后
受新冠疫情反复、低温环境持续时间长、极端天气增多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施工人员无法按原定计划就位、施工条件受阻以及人员招聘进度超出预期,进度存在一定延后。2021年8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对“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分别延期至2023年7月。2022年8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7月。若短期内新冠疫情、施工条件以及人员流动限制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未能出现明显改善的趋势,公司募投项目存在进一步延期的可能。
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被交易所监管警示情形
2022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1号”《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新光光电,新光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康为民,新光光电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玉伟,新光光电财务总监赵学平以及新光光电独立董事曹如鹏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予以监管警示。
(二)整改的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合理预计新冠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对公司未来经营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的影响,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针对监管警示事项,保荐机构督促新光光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拟针对该等事项对新光光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提示等手段协助上市公司予以纠正。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产品研制及技术研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军用产品分为批产产品和研发产品。
批产产品方面,军方型号产品研制需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工程研制、设计定型与生产定型等阶段,从研制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作为高端武器装备的配套供应商,公司研发的产品通过客户鉴定并定型后,标志着公司产品达到客户要求。当公司产品应用的武器装备通过军方鉴定并定型后,方可批量生产并形成销售。在军品定型过程中,若公司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总体单位型号产品没有通过鉴定并定型,则将影响公司未来批产产品的收入规模。
研发产品方面,公司研发产品因个性化需求高、指标参数要求严等因素,导致前期研发难度较高、投入较大,公司存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研发产品或无法突破技术瓶颈以达到客户要求的风险。
民用产品研发主要是基于公司成熟技术,针对不同的应用背景,进行软、硬件产品研发,因需要不断拓宽应用领域,对于新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推广风险。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涉及光学制导、光学目标与场景仿真、激光对抗系统、光电专用测试等领域,主要应用于以导弹为代表的精确制导类武器。虽然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严格遵守质量体系标准及国家军用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但因高端武器装备系统过于复杂,是多学科有机结合的产物,在研制、论证、生产过程中均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可能。此外,由于军工客户对军品执行严格的“双归零”规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执行较长周期的产品验证和确认。因此,公司产品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受新冠疫情影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36.92万元,同比下降23.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2万元,同比下降54.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6.35万元,同比下降138.61%。上半年经营业绩不达预期主要由于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公司所在区域新冠疫情管控较为严格,且产品最终用户及所在地对人员出入管控升级,公司人员出差受限,项目调试受阻,产品无法按期验收,导致公司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较少、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出现亏损。尽管目前新冠疫情一定程度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地区出现反复的迹象,倘若2022年下半年受新冠疫情反复影响,公司项目调试或产品交付、验收无法按期完成,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部分产品销售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对该部分收入对应销项税额予以返还或免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程较长,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公司该业务涉及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较长,在收入确认时点存在部分合同尚未完成备案的情形。对未能及时进行备案的合同,公司在收入确认时点按照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待取得合同备案后,再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退税,并在确定可以收到退税款时将其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同时,对于公司该类产品销售,在审价未批复之前,针对尚未审价完毕的产品,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待审价完成后,公司与客户按照审定价格,根据已
销售产品数量、暂定价与审定价差异情况确定补价总金额,公司将补价总金额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因此,由于该类产品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及补价取得时间、金额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风险。此外,公司的军用产品由研发产品和批产产品组成,其中研发产品收入大部分来源光学目标与场景仿真方向,主要是军方和总体单位的仿真实验室的技改建设需求;其建设投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将导致收入的波动。批产产品主要为型号产品和军贸产品,均按计划生产,一旦总体单位的交付计划调整,也会带来收入的波动。
(三)行业风险
军用产品方面,部分有技术储备的民营企业未来可能成为公司潜在竞争者,进入军品市场后影响市场竞争格局,导致公司可能存在市场占有率下降风险。民用产品方面,尽管公司正在开发的民用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且公司前期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在新的市场领域内,公司尚需积累市场经验,存在民品市场短期内达不到预期开发效果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国防科技行业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国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国家削减国防开支,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近年来国际形势存在诸多不稳定性,叠加国内新冠疫情的反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倘若国际形势的发展超出各方预期或国内新冠疫情的反复的不确定性影响范围扩大,均将对公司经营所处宏观环境产生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58,369,244.09 | 75,862,603.92 | -23.0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720,158.92 | 12,576,239.32 | -54.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663,460.69 | 4,308,514.73 | -138.6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78,387.86 | -45,042,083.22 | 88.06 |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6月30日 | 变动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239,210,963.14 | 1,230,725,683.19 | 0.69 |
总资产 | 1,402,955,489.44 | 1,376,206,287.84 | 1.94 |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变动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7 | 0.126 | -54.7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7 | 0.126 | -54.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7 | 0.043 | -139.5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6 | 1.02 | 减少0.56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3 | 0.35 | 减少0.48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3.44 | 16.17 | 增加7.27个百分点 |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3.06%,主要系第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公
司所在区域新冠疫情管控较为严格,且产品最终用户及所在地对人员出入管控升级,公司人员出差受限,项目调试受阻,产品无法按期验收,导致公司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仅1,381.31万元;第二季度随着本地区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项目调试、验收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恢复正常,使得公司第二季度整体运营情况保持了良好发展。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4.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38.61%,主要系报告期受新冠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减少所致;同时,随着应收账款账龄的增长,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284.30万元;此外,2021年6月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四川中久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及新设立各办事处经营业务的陆续开展,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同比略有增长。以上综合因素导致报告期公司利润下降。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88.06%,主要系公司报告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85.96%所致。综上,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依托核心技术,致力于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武器系统研制等领域,专注于提供光学目标与场景仿真、光学制导、光电专用测试和激光对抗等方向的高精尖组件、装置、系统和解决方案。近年来公司将多年积累的先进军用技术向其他领域转化,结合自身在光电领域的研发优势及市场需求,针对电力检测、森林防火等民用领域进行了产品开发。
在光学制导领域,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光学制导多项关键技术方面拥有较大技术突破,有效支撑了若干重点型号装备的研发、生产和装备;在光学目标与场景仿真领域,公司为国内龙头企业,处于行业领导者的地位,其多项产品填补了国内产品的空白,打破了国外技术封锁,为我国高端制导武器的研发、设计和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保障了我国制导类武器的精确打击能力;在光电专用测试领域及激光对抗系统领域,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处于国内细分领域第一梯队。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研发、技术、服务、质量及人才等方面,在2022年上半年度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1,368.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23.44%,与去年同期的1,226.46万元相比,增加11.57%,主要系报告期研发人员薪酬
增加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主要科研项目进展顺利。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新增获得授权专利12项,其中新增授权发明专利3项;新增获得授权软件著作权3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本年新增 | 累计数量 |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申请数(个) | 获得数(个) | |
发明专利 | 11 | 3 | 85 | 26 |
实用新型专利 | 6 | 8 | 33 | 29 |
外观设计专利 | - | 1 | 1 | 1 |
软件著作权 | 3 | 3 | 20 | 20 |
其他 | - | - | - | - |
合计 | 20 | 15 | 139 | 76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2022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新增业务。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2年6月30日,新光光电的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952,250,000.00 |
减:保荐费和承销费用 | 76,180,000.00 |
募集资金到账金额 | 876,070,000.00 |
减:支付其他发行费用 | 10,861,585.13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 865,208,414.87 |
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理财产品收益 | 40,695,656.34 |
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 11,385,205.44 |
减: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费 | 1,794.62 |
减: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 364,042,313.38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 553,245,168.65 |
减: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金额 | 328,000,000.00 |
项目 | 金额(元)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225,245,168.65 |
注:根据“XYZH/2019BJGX0462”《验资报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5,208,414.89元。后因发行费用发票的尾差,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增加0.02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865,208,414.87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新光光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康为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0.47%股份,通过福建大田哈博永新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0.1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0.61%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康立新直接持有公司5.68%股份。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董事长、总经理康为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0,474,000股,董事康立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5,677,093股,董事王玉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0,518股,除此之外,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上半年度持股数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期初持股数(股) | 期末持股数(股) | 报告内股份增减变动量(股) | 增减变动原因 |
康为民 | 董事长、总经理 | 50,608,491 | 50,608,491 | - | 无 |
王玉伟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70,518 | 70,518 | - | 无 |
康立新 | 董事 | 5,677,093 | 5,677,093 | - | 无 |
曲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229,082 | 201,737 | -27,345 | 通过持股平台统一减持 |
高修柱 | 独立董事 | - | - | - | 无 |
姓名 | 职务 | 期初持股数(股) | 期末持股数(股) | 报告内股份增减变动量(股) | 增减变动原因 |
齐荣坤 | 独立董事 | - | - | - | 无 |
曹如鹏 | 独立董事 | - | - | - | 无 |
刘波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无 |
陈国兴 | 监事 | 8,682 | 8,682 | - | 无 |
李卫星 | 职工代表监事 | 6,725 | 6,725 | - | 无 |
赵学平 | 财务总监 | - | - | - | 无 |
仇帅辉 | 副总经理 | 33,623 | 33,623 | - | 无 |
注:除康为民、康立新以及王玉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股变动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关 峰 包红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