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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可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01,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785,97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214,02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数量为11 名,分别为: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力鼎”)、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信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信珲”)、桑宏宇、赵群武、郑林军、章映影、俞平广、陈红霞、高雁峰、沈文忠,持有限售股共计 69,223,1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627%。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69,223,199股,将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785,9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214,028股。2020年1月22日,锁定期为6个月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共计2,574,028股上市流通。截止2020年1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36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1,640,000股。自上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禁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赵群武、俞平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之桑宏宇、章映影、郑林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在本人/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9,223,19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备注

深圳力鼎 18,000,000

4.4888% 18,000,000

合肥信联 8,110,485

2.0226% 8,110,485 0

宁波信珲 1,431,264

0.3569% 1,431,264

桑宏宇4,242,102

1.0579% 4,242,102

赵群武 4,242,102

1.0579% 4,242,102

俞平广 4,242,102

1.0579% 4,242,102

章映影 2,506,697

0.6251% 2,506,697

郑林军 2,506,697

0.6251% 2,506,697

高雁峰 9,541,749

2.3795% 9,541,749

陈红霞 10,177,922

2.5381% 10,177,922

沈文忠 4,222,079

1.0529% 4,222,079

合计 69,223,199

17.2627% 69,223,199

注: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章映影、郑林军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其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解除锁定,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1 首发限售股 69,223,199 12合计 69,223,199 12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杭可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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