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5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本次公司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年5月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亿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2亿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14.39亿元,尚未投入使用的募投金额为2.92亿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02亿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15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15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1年度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成本已计入当期利润表,相关毛利净额已结转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存在以试运行销售毛利净额冲减/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追溯调整2021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利润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