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 |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李建 |
保荐代表人 | 成鑫 |
联系方式 | 021-52523338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7,98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020,000.00元。本次发行股票于2021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德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德才股份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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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督导事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德才股份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德才股份保持了日常沟通,对德才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
6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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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督导事项 | 督导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光大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 成 了 对 文 件 的 审 阅。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该等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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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督导事项 | 督导情况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3年7月,公司基于银企直连便捷支付需求,将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250.00万元转入公司基本户,计划用于支付“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机房装修200.00万元和网络布线50.00万元;后因信息化软硬件协同问题,机房装修和网络布线工程延期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将上述资金由公司基本户退回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业务流程的学习,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间,德才股份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
19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 2023年,德才股份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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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德才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德才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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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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