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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谭才年先生、薛国新先生、非独立董事于佳女士,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谭才年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均出席了各次会议,积极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21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三)2021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四)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五)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了解审计计划、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认定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综合考虑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资质、规模、资信情况、执业质量、服务收费及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等因素后,决定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了计划的实施,指导了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开展内控评价工作,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的要求,强化对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协调公司管理层、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保持了良好沟通,相关部门就公司财务会计规范、内控体系建设等问题征求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促进公司财务和内控规范。

四、总体评价

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发挥了指导、协调、监督作用,有效促进了公司内控建设和财务规范,促进了公司董事会规范决策和公司规范治理。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协调,促进公司财务相关事项的规范化,促进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谭才年、薛国新、于佳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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