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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关于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3202320232023〕〕〕〕0014001400140014号号号号

关于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航,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10月27日,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杨航配偶刘林女士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股数24,400股,买入金额551,694.20元;累计卖出股数24,400股,卖出金额572,831.50元,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0,368.84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杨航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抄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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