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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5)。近日,公司监事杨航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杨航:

经查,你担任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刘林于2022年5月11日至10月10日期间存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24,400股,成交金额551,694.20元,累计卖出24,400股,成交金额572,831.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本人、配偶与子女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杨航先生,杨航先生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会加强自身及家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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