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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名激励对象授予51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荣 刘凤珍

潘 桦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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