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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

(四) 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工作细则的后续修订、解释及说明等事项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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