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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盛制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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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管领导;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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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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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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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义务;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业绩预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须予披露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四)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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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全文;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三)公司要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派专人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四)公司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要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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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可以在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半年度报告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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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审查定期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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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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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前,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

1、股东大会关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决议;

2、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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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3、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4、方案实施办法;

5、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6、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7、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二十八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决议公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凡会议决议涉及须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必须公告;

(二)公司召开定期股东大会,要提前20日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提前15日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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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的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议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议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并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金额标准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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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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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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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盈利预测重大差异说明信息披露的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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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3、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计的本期业绩;

2、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或者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三)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说明;

3、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4、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计的本期业绩;

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章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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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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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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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工作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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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2、公司研究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披露任务。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披露任务;

3、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董事会工作机构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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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泄漏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工作机构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工作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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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递交证券交易所实施。

以上各项内容,若有必要召开董事会的,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如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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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

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外泄,公司应该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登记备案;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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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况对该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责成其适当赔偿。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三)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报告。

第七十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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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嘉运路299号】,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第七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731-88997135;传真:

0731-88908647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现有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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