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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钼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二、 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使

得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具体内容1、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 于股票股利在利润 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兼顾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则现金分红比例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包括30%)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上述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制订未来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偿债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由董事会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额外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 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 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 因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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