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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精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0号),具体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情况如下:

1、监管警示的主要内容

公司2020年7月20日为控股股东泉峰精密代扣代缴股利分配所得税费用

107.18万元,控股股东泉峰精密于当日支付上述款项。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朔实业”)代收代缴电费805.92

万元,均及时归还。经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金额合计913.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2%。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年末全部归还。

鉴于上述资金占用金额和占比较小,且截至年末已全部归还,上海证券交易所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公司时任总经理邓凌曲、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志文予以监管警示。

2、相应整改措施

就为控股股东代扣代缴股利分配所得税费用事项,已督促控股股东于当日偿还,并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以后将及时拨付分红所得税,保证不再出现此类情况。就公司为德朔实业代收代缴电费事项,公司已调整结算方式为德朔实业预付电费,并已与德朔实业签署《代收代缴电费协议之补充协议》,不构成资金占用。

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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