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吉华集团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88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103室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 释义……………………………………………………………………………1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3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3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4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4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5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6
一、其他重要信息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6第七节 备查文件………………………………………………………………………7附表 ……………………………………………………………………………………9
第一节 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通鼎能 | 指 | 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吉华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至 5%以下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5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3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9,250 万元整 |
法定代表人 | 罗晓雷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3218846607 |
主要股东 | 海通新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常州明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宋文明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103室 |
邮政编码 | 200001 |
联系电话 | 0572-63300706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华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罗晓雷 | 男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自身资金需求,按照披露的减持计划,依法实施的减持行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9年11月29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辽通鼎能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7,000,000 股,即不超过吉华集团总股本700,000,000股的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全部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上述减持计划时间内按照减持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辽通鼎能没有其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38,165,820 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的5.45226%。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 年11月19日至 2020年 2 月 17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3,166,520股吉华集团股份,占吉华集团总股本的0.45236%,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价格区 间(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辽通鼎能 | 集中竞价交易 | 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7日 | 7.00—8.13 | 3,166,520 | 0.45236% |
合计 | - | - | - | 3,166,520 | 0.45236%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34,999,300股,占吉华集团总股本的4.9999%。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股)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 | ||
辽通鼎能 | 无限售流通股 | 38,165,820 | 5.45226% | 34,999,300 | 0.45236%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通鼎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罗晓雷
签署日期:2020年 2 月 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66号 |
股票简称 | 吉华集团 | 股票代码 | 60398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88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38,165,820 持股比例:5.4522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变动数量:3,166,520 变动比例:0.45236% 变动后持股数量:34,999,300 变动后持股比例:4.999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罗晓雷
签署日期:2020 年 2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