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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5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本次董事会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则有效期延续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修改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从“(十)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四)、

(五)、(九)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修改为“(十)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四)、(五)、

(九)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调整的情况,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他发行方案不变。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衍蘅、穆铁虎、张建良

2020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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