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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返还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 09元,赔偿损失5,6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21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3)黔0122民初1179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盛”)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要求松岩新能源支付违约金、损失等人民币18,024,000元,并冻结了松岩新能源中国农业银行全南县支行(14003101040008255)银行账户资金10,138,223.8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因六氟磷酸锂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原告贵州航盛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NHS230429001-X的《采购合同》,于2023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100,000KG六氟磷酸锂;(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800,000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价款18,400,000元的1%,自202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发货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1,224,000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共计人民币18,024,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航盛变更了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NHS230429001-X的《采购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9,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72,015.55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4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价款18,400,000元的1%,自202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发货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1,224,000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共计人民币30,896,015.55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

(2)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 09元,并赔偿损失5,690,000元;

(3)驳回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80元,保全费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06,280元,由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66元,由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负担104,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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