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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1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长清、贺志勇、宋顺方

2022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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