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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立华: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24号文”核准,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农立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400股,发行价格为12.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5,667,498.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不含税发行费用27,512,935.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8,154,562.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8547号验资报告。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或“保荐机构”)担任中农立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恒泰长财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
证券代码603970
注册资本19200.0096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九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苏毅
实际控制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人常青
联系电话010-593373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年11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北,仙台大街以西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C区七层717、719、720、721、723、725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吴国平
联系电话010-56673719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吴国平、王晓霞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中农立华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农立华的持续督导

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中农立华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中农立华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不存在该等情况;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该等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中农立华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检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制度及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中农立华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检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对中农立华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该等情况。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农立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该等制度严格有效的实施。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农立华完善内控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行为规则,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1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20、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农立华未发生对外担保。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9年6月17日,由于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邹卫峰先生离职,恒泰长财指派王晓霞女士接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工作;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农立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吴国平先生和王晓霞女士。

2、其他事项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的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中农立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农立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中农立华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吴国平、王晓霞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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