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银龙股份股票代码:603969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大厦6层02-07单元邮政编码:100026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12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 | 指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银龙股份 | 指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谢铁锤先生与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共计51,628,990股,占公司总股本6.139%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指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大厦6层02-07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刘轶 |
注册资本 | 18000万元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39783322T |
经营期限 | 长期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
联系电话 | 010-66577613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担任职务 |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刘轶 | 男 | 中国 | 董事长 | 北京 | 否 |
杨雪屏 | 女 | 中国 | 董事 | 天津 | 否 |
蒋建明 | 男 | 中国 | 董事 | 天津 | 否 |
Michael Dommermuth | 男 | 美国 | 董事 | 香港 | 否 |
James Chen | 男 | 中国香港 | 董事 | 香港 | 否 |
张凯 | 男 | 美国 | 董事 | 上海 | 否 |
符英华 | 女 | 中国 | 独立董事 | 北京 | 否 |
类承曜 | 男 | 中国 | 独立董事 | 北京 | 否 |
Paul Burik | 男 | 美国 | 独立董事 | 德国 | 否 |
Chakara Sisowath | 男 | 法国 | 独立董事 | 香港 | 否 |
傅国庆 | 男 | 中国 | 董事 | 北京 | 否 |
许宁 | 男 | 中国 | 监事长 | 天津 | 否 |
邓嘉明 | 男 | 中国香港 | 监事 | 香港 | 否 |
安宝华 | 男 | 中国 | 职工监事 | 北京 | 否 |
李迅 | 男 | 中国 | 职工监事 | 北京 | 否 |
刘晓玲 | 女 | 中国 | 副总经理 | 北京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泰达宏利管理的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银龙股份股份,其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带来回报,且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银龙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泰达宏利旗下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持有51,628,9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9%。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0 | 0 | 51,628,990 | 6.139 |
泰达宏利管理的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成为银龙股份的股东。泰达宏利作为资产管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 | 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委托人 | 谢志礼 |
资产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托管人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管理人的管理费用 | 年管理费为12.5万元/年 |
合同期限及变更 |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可到期后延期。 |
资管计划终止的条件 | (1)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的;(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管理人承接的;(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资产托管人承接的;(5)本计划在成立后未能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或不予备案的;(6)若将来监管机关认为本产品交易结构不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终止产品的;(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含提前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具体可由清算小组具体处理。 |
股东权利的行使 |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人名义,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签约时间 | 2020年11月 |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谢铁锤先生于2020年12月4日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谢铁锤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628,9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9%)转让给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
姓名:谢铁锤
身份证号码:130984196312 ******
住所:河北省河间市******
受让方:泰达宏利基金—谢志礼—泰达宏利策略增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9783322T
法定代表人:刘轶
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51,628,9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39%,转让方一致行动人谢志礼为受让方的唯一委托人。
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中的51,628,99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39%)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2.股份转让及其价格和支付
转让方合计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1,628,9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39%)转让给受让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将取得上市公司的51,628,990股股份。
作为受让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协议股份的对价,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确定,具体价格为3.82元/股,总转让款为19,722.27418万元人民币。
2.1交割日受让方的持股情况
双方确认并同意,于交割日,受让方将直接取得及持有上市公司51,628,990股股份。转让方同意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合法拥有的股份及其随附的权利义务。双方一致同意,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双方同意,过渡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协议股份数量变动或发生其他除权事项的,则协议股份数量及每股受让价格亦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总价不变;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转让方现金分红,则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的协议股份转让总价应扣除协议股份所对应的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含税)。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由双方按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应促使、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3.交割
登记结算机关就协议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交割完成;登记结算机关就协议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
依据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为协议股份的所有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申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轶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银龙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
股票简称 | 银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9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1,628,990 变动比例:6.1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