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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化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并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9日,公示期间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宣传栏;

4、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自查期间内(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有4名激励对象或其近亲属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4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进行股票买卖,系因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但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4、除上述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除上述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4名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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