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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期限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修订主要是将“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相应修订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关于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表述。本次修订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了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相关表述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是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为子公司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颜爱民 王红霞 易兰广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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