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2年4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英文名称 | Yifeng Pharmacy Chain Co., Ltd. |
证券代码 | 603939 |
注册资本 | 71,876.534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富强社区人民路2638号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金洲大道68号 |
法定代表人 | 高毅 |
控股股东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 | 高毅 |
邮政编码 | 410000 |
电话 | 0731-89953989 |
公司网址 | www.yfdyf.cn |
电子邮箱 | ir@yfdyf.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3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8,100.9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158,100.9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340.70万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156,760.20
万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0年6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3.7万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98.17万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64.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2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益丰药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益丰药房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益丰药房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并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益丰药房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益丰药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益丰药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 元 | 赵陆胤 |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