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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第二条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资料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限制业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红,限制向高管、董事、监事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业务许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等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及股权激励等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环节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九条 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有关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1款至第3款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需于次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向该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参见附件三),由该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后签名,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备案。

(四)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参考)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注1):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所属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

注:1.如为内幕知情人或相关负责人登记,则不涉及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及报送备案。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内幕知情人或相关负责人登记,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参考)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注1)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注2)签名(注3)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参考)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本人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告知事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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