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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科技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152020/7/162020/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6,8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48,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152020/7/16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4-65773106

特此公告。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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