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对公司将要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将使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交易价格以截至目前公司对安徽智鸥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1,200万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定价基础,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芸达 王建华 邹成效
日期: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