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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2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9号《关于核准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66元,共计募集资金78,763.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426.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337.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8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38,040.0038,04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298.002,298.00
3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70,338.0070,338.00

三、募投项目实际投入情况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本年度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38,040.008,185.0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298.00233.51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70,338.0038,418.55

2018年,公司将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募集资金1,686.5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018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732.05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支出,以上合计使用募集资金38,418.55万元。

四、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增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新能源汽车及高效 电机用 特种线材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增加前实施地点增加后实施地点
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61

上述项目预计年新增产能3.70万吨,公司拟将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61作为新增实施地点,将原募投项目部分设备、工程合计年产约0.7万吨特种线材的实施地点移至新增实施地点内完成,实施主体不变。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新能源汽车及高新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原拟在公司位于湖州练市 长城大 道东1号的现有厂区内实施。考虑到现有厂区的设备布局相对密集,为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率,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计划增加“湖州市吴 兴区南太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61”作为部分“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后,将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的建 设布局,从而

确保募投项目产能合理有效的释放。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 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议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 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 、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增加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将部 分移至 新增实施地点。原募投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因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审慎研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 行了调整,将“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拟定的建设完工时间延长到2019年12月。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由于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而导致的 ,仅涉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际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七、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际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仅涉及增加“新能源汽车及高效电机用特种线材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未涉及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增加实施地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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