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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1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编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编辑的议案》已经我们认真核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现对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编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董事会拟聘任周红军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编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阅周红军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我们认为周红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周红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周红军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 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编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刘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编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核,我们认为刘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刘娟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关于聘任刘娟女士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振华(签字):

曾剑秋(签字):

黄澄清(签字):

俞明轩(签字):

王 建(签字):

2021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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