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4月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前提下,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客观、真实和准确的与投资者沟通,不得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沟通中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演和问卷调查等。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保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对外设以下接受咨询方式:
电话:021-59755678-6800电子信箱:gansoinfo@ganso.net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088号邮政编码:201703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策划、安排和组织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的职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全面了解公司基本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