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拟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本运作的进一步开展。本次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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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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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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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