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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上证公监函〔2021〕0132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10月15日,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润平方)与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润平方壹号)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1.76%的股份。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8月12日,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因集中竞价减持与可转债转股,分别减少1.69%与2.41%的股份,合计变动比例为4.1%。2021年8月13日,普润平方壹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减持完成后,普润平方与普润平方壹号合计变动比例达到5.07%。 8月16日,普润平方壹号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普润平方壹号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

比例减持0.07%,超比例数量约33.92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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