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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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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7年11月6日,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慧添投资)、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添投资)分别持有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或公司)1,446,556股、1,224,484股股票,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0.35%,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慧添投资、信添投资、章琦、周农及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股东张滔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主体合计持有新智认知15.76%的股份。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慧添投资、信添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公司股份614,786股、520,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0.14%。

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慧添投资、信添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1月9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合计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公司股东慧添投资、信添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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