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
部分购置设备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股份”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交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交建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5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64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37.37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年10月15日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767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1 |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 | 5,435.00 | 5,435.00 |
2 | 补充公路、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业务运营资金 | 35,000.00 | 15,002.37 |
合计
合计 | 40,435.00 | 20,437.37 |
2020年3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的议案》,同意在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2020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募投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万元) |
1 |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 | 5,435.00 | 2,879.40 |
2 | 补充公路、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业务运营资金 | 15,002.37 | 15,013.79 |
合计
合计 | 20,437.37 | 17,893.19 |
三、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部分购置设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本次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购置设备情况
公司本次拟调整上述“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的部分购置设备,本次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用途等调整。涉及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原购置设备清单 | 调整后购置设备清单 | ||||||||
设备分类 | 设备名称 | 单价 (万元) | 数量 | 总价 (万元) | 设备分类 | 设备名称 | 单价 (万元) | 数量 | 总价 (万元) | |
1 | 路面设备(2,625万) | 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 | 1,350 | 1 | 1,350 | 路面设备(1,228万) | 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 | 1,228 | 1 | 1,228 |
2 | 沥青摊铺机 | 260 | 2 | 520 | ||||||
3 | 水稳摊铺机 | 135 | 2 | 270 | ||||||
4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 70 | 4 | 280 | ||||||
5 | 胶轮压路机 | 45 | 3 | 135 | ||||||
6 | 单钢轮振动压路机 | 35 | 2 | 70 | ||||||
7 | 通用设备 (597万) |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 159 | 2 | 318 | 通用设备(454.8万) |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 159 | 2 | 318 |
8 |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 159 | 1 | 159 | 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 | 136.8 | 1 | 136.8 | ||
9 | 装载机 | 40 | 3 | 120 | ||||||
10 | 桥梁设备(520万) | 混凝土泵车 | 360 | 1 | 360 | 隧道设备(3,752.2万) | 全液压三臂凿岩台车 | 793 | 2 | 1586 |
11 | 架桥机 | 80 | 2 | 160 | 湿喷机械手 | 107 | 1 | 107 | ||
12 | 隧道设备(1,693万) | 全液压三臂凿岩台车 | 793 | 2 | 1,586 | 盾构机 | 2,059.2 | 1 | 2,059.2 | |
13 | 湿喷机械手 | 107 | 1 | 107 | ||||||
合计 | 26 | 5,435 | 合计 | 8 | 5,435 |
(二)公司本次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购置设备的原因
近年来,公司承接的隧道和桥梁工程对桥梁设备、隧道设备及通用设备需求增加;另外未来城市综合开发带来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地铁交通项目投资增多,为了提高募集资金购置的设备在未来业务中的使用效率,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购置设备。公司上述“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的部分购置设备的调整均与公司主营业务开拓情况相关,具体原因如下:
1、路面设备
公司拟减少2套沥青摊铺机、2套水稳摊铺设备、2台水稳摊铺机、4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3台胶轮压路机、2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主要原因系:根据现有业务开展情况,公司现有的水稳摊铺、压路机等设备情况亦可满足目前公司路面工程所需,因此,公司拟减少上述路面设备。
2、通用设备
公司拟减少3套装载机,主要原因系:目前,该设备市场保有量巨大,采用租赁相对更为便捷,有利于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施工成本。因此,公司拟减少上述通用设备。
3、桥梁设备
公司拟减少1台混凝土泵车、2台架桥机,主要原因系:提供混凝土供应的公司均提供泵车服务,且设备的市场保有量大、服务费用较低;其次,随着高速公路桥梁的装配式、集中预制等方式的推广,专业桥梁设备服务供应商能提供更为专业的设备施工服务。因此,公司拟减少上述设备。
4、隧道设备
公司近年陆续承建了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延长线土建施工总承包-1标段和合肥新桥机场S1线土建施工总承包-1标段等轨道交通工程,前期盾构机设备使用采用租赁方式,存在成本高、不利技术团队培养等问题;本次公司拟增加1套盾构机设备,可立即投入在建轨道工程使用,提高项目利润。合肥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地铁线路15条、有轨电车或单轨线路3条,总里程约676.5公里——
合肥目前尚有多个轨道项目待开工建设,购置盾构机设备应用市场存在较大空间。目前区域市场盾构机设备保有量较低,长途运输成本较高,自购盾构机设备更有利于公司承建的轨道工程建设。因此,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增购1套盾构机设备,可以满足目前和未来承建隧道工程的施工所需,从而提高公司在轨道交通工程领域的业务拓展、作业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调整增购盾构机设备款项除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部分购置设备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部分购置设备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调整上述“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的部分购置设备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用途等调整。本次调整事项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提高公司施工作业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无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交建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是基于交建股份业务规划和实际开展所需,符合交建股份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交建股份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交建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经营的需求,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划和长远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建股份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交建股份本次调整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拟调整上述“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的部分购置设备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划和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部分购置设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