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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低风险产品。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单笔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判断是否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形成《委托理财登记台账》;(详见附件)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投资部、内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每月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证券投资部、内审部报告截至本月末的《委托理财登记台账》。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部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投资部应确保披露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为证券投资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证券投资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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