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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国泰君安关于福斯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2022年度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2020年度发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则,保荐机构对福斯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目的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降低未来偿债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概述

(一)交易目的为有效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财务风险,降低汇兑损失,提高外币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额度、有效期限及投入资金来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美元(含)(按本期期末汇率

6.9646折合,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94%)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有效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品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四)交易对方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五)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金额、期间、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仍存在潜在的履约风险;

、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其他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专业机构掌握市场波动原因并研判未来走势,选择风险可控、交易简便的品种;明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原则是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禁

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当汇率发生宽幅波动且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潜在亏损时,公司将积极寻求展期等风险对冲产品,严格控制市场波动风险。

2、公司选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作方都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审慎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选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并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币种、金额、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3、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交易审批权限、交易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程序及信息保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财务部专人负责,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强化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及素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公司经营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负债为背景,基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与公司经营相匹配,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要求,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表、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日常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应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增强

公司财务稳健性为目的,围绕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情况,依据实际的业务发生情况配套相应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在交易的审批、操作、跟踪、审查及披露等各环节均明确权责及分工并配备专业人员,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因此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具有可行性。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美元(含)(按本期期末汇率

6.9646折合,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94%)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有效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在不超过等值30,000万美元的预计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有利于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对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相关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福斯特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同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在具体决策和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中,需严格防范各类风险,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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