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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日常经营的需求。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

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审议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上述议案内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2022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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