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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福斯特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21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前次使用“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暂时闲置“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中

的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额度范围内已使用的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的2亿平方米光伏胶膜产能进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进度
1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3亿平方米)160,346.8590,000.0061,969.8645%
2嘉兴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其中2亿平方米)73,563.7150,000.007526.9920%
3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30,000.0030,000.0030,000.00100%
合计263,910.56170,000.0099,496.85--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中的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日常经营的需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0”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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