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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0日、2月10日、3月15日进行了2021年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许昶、吴云建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月20日、2月10日、3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许昶、成恺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沟通;

3、查看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

6、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事项和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斯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斯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较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较完整,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往来明细账、定期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就公司独立性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解,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斯特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福斯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福斯特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检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核心技术不存在依赖他人的情况。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福斯特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福斯特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福斯特有关人员协助保荐机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的建设等情况,提供了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福斯特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财通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福斯特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福斯特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许 昶 吴云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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