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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福斯特
保荐代表人:许昶联系方式:0571-87130312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1903室
保荐代表人:吴云建联系方式:0571-87130312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1903室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福特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3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225,471.69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774,528.31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403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福20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福斯特于2020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斯特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情况,并执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福斯特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福斯特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斯特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经核查,福斯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福斯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福斯特未发生该等情况
1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福斯特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对于福斯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公告、对外投资公告、定期报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福斯特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斯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斯特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许 昶 吴云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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