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召集、召开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以及表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在全资子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1年8月16日
杨德仁:
刘晓松: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