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科技公司”)因日常经营的需要,向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该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信息科技公司吸引专业人才并降低运营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1年8月16日
杨德仁:
刘晓松: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