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福斯特股票代码:603806
信息披露义务人1:林建华先生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12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斯特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0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林建华、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福斯特、上市公司 | 指 |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福斯特集团 | 指 |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林建华先生:境内自然人,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9866387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虹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9月23日
经营期限:2008年9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研发:生物技术、医药材料、化工材料、高分子材料;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
件、通讯器材、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包装材料、服装辅料、化工原料、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福斯特集团、林建华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性别 | 任职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址 | 持股比例 |
张虹 | 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浙江杭州 | 25%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林建华先生出于自身投资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林建华先生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其减持计划公告,预计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6,173,141股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减持38,477,536股)。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林建华先生及福斯特集团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林建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福斯特非限售流通股155,861,160股,占公司总股本20.2535%。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林建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38,477,536股,占公司总股本5.00%。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建华先生持有福斯特非限售流通股117,383,624股,占公司总股本15.2535%。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影响。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福斯特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及附表原件及所提及的有关持股记录。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林建华
签字:
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 |
股票简称 | 福斯特 | 股票代码 | 60380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林建华、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林建华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155,861,160股 持股比例:20.2535% 2、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385,063,580股 持股比例:50.037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林建华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117,383,624股 持股比例:15.2535% 2、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385,063,580股 持股比例:50.037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