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光伏胶膜和光伏背板项目投资的议案》
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光伏胶膜和光伏背板的产能,满足光伏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0年9月8日
杨德仁:
俞竣华:
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