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董事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2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2019年8月15日
杨德仁:
俞竣华:
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