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案》
公司本次明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执行方案中公司综合光伏行业发展现状、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及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对信用期外逾期一个月的光伏行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的事项,同意公司本次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19年4月28日
杨德仁:
俞竣华:
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