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2019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易德伟、张传明、胡亚南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