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19-069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连水路19号行政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7,792,05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175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
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段兰春女士、独立董事易德伟先生、独立董事胡亚南女士因外地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蔡成武先生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8,157,730 | 99.9769 | 31,800 | 0.0231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8,157,730 | 99.9769 | 31,800 | 0.0231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8,157,730 | 99.9769 | 31,800 | 0.0231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7,781,658 | 99.9929 | 10,400 | 0.0071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32,662,571 | 99.9027 | 31,800 | 0.0973 | 0 | 0.0000 |
2 | 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32,662,571 | 99.9027 | 31,800 | 0.0973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32,662,571 | 99.9027 | 31,800 | 0.0973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4项议案,议案1、2、3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程昊、蔡立军、肖清平、蔡成武回避表决;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除关联股东外行使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2、3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梁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