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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公司简称:华友钴业 证券代码:60379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2月

目录

目录 ...... 2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二)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情况 ...... 9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9

(四)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9

(五)结论性意见 ...... 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华友钴业: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规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友钴业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华友钴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友钴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华友钴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36名激励对象授予69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年12月29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42名,授予数量为19.17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第二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2人)19.17100%0.016%

3、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8.07元。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华友钴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五)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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