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华友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所涉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的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衢州”)15.68%股权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28,479,886股,发行价格为2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7.74元,扣除发行费用18,846,563.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153,43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华友衢州、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1年7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友钴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和《华友钴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80,000.00万元,用于华友衢州“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相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 | 95,829.90 | 78,000.00 | 华友衢州 |
2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 -- | 2,000.00 | -- |
合计 | -- | 80,000.00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前)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后) |
1 | 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 | 华友衢州 | 资源再生 | 华友衢州、资源再生 |
资源再生作为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发挥衢州生产基地锂电材料产业链一体化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为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加有力支持。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资源再生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资源再生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资源再生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拟新增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与公司现行已经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无重大差异。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盖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孟夏 | 张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