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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董秀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董秀良:男,196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数量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曾任吉林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财务管理系副主任、系书记、系主任。现任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2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10月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董秀良222221005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22次。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认真审议公司提交的各项董事会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并以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了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董秀良51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相应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与交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涉及问题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发展动态,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交流、视频会议和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审查、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与浦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等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项,认为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稳健、审慎,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不存在违规或失当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附属公司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开立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认为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

行,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对新一届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进行了审查,认为相关候选人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认为公司所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未在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划与实际资金需求、长远发展战略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产业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支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给股东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本人认为,公司本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是合理的,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宜,公司2022年度严格执行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成本和费用控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管理、生产组织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事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后,公司

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

(十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宜,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规避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该业务。

(十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将用于公司相关参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深化印尼相关业务布局。IWIP、维斯通和印尼华拓的其他股东均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股东借款,本次财务资助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宜,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十六)股权激励事宜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宜,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和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回购注销及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董秀良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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