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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9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并未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国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陈小卫:

郑慕强:

2019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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